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发审委的组成

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四)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五)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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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