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发审委的组成

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发审委委员每年至少更换一半。 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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