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发审委的组成第七条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发审委委员每年至少更换一半。 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