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有义务督促发行人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荐人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人的推荐。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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