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章 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第四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的批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