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对有线索举报发审委委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对有线索举报发审委委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