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发审委委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对所参加发审委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违反发审委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公开谴责、解聘等处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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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