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四十条第五章 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第四十条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