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条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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