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