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 第三节 特别程序

第三十七条

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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