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 第三节 特别程序第三十七条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