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 第三节 特别程序

第三十六条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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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