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 第三节 特别程序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