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 第三节 特别程序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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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