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条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