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 第二节 普通程序第三十条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