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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