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发审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