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发审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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