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对发审委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