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对发审委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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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