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 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