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陈述和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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