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陈述和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