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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