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条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