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发审委的职责第十八条发审委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对发审委委员的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和监督。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