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发审委的职责

第十四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与发行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专职委员受聘期间,执行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相关人员所持股票,原则上应当在具备依法转让条件时受聘一个月内清理完毕,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兼职委员受聘期间,买卖股票的限制措施另行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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