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发审委的职责第十三条发审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