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发审委的职责

第十一条

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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