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八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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