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八十一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八十一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