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七十二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十二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