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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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