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六十九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十九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