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五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作业管理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