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十四条第四章 作业管理第五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依法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