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五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依法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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