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