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作业管理第三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