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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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