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经营人资质第二十四条《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不得超过《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