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人资质

第二十四条

《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不得超过《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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