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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