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十四条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中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三)安全设施设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