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当予以通过,并将审查决定送达申请人。对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当予以通过,并将审查决定送达申请人。对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