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央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中央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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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