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