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第三十七条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