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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