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第三十五条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并予以降分处理。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