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第三十三条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