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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