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第三十一条国资委参与中央企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国务院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