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第三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国资委。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