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