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国资委。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