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国资委。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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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