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国资委。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