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提取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随年度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同时报送国资委。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