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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