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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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