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