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