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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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