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十条

中央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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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