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十条
中央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中央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